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广执字第0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倪祥玉与曹元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祥玉,曹元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执字第01499号申请执行人倪祥玉。被执行人曹元方。关于申请执行人倪祥玉与曹元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5)扬广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丁兆留审判员  束 玮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