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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一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许蒙蒙与河南亚世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蒙蒙,河南亚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孟民一初字第246号原告许蒙蒙。委托代理人张锋,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河南亚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号*幢2-1603。法定代表人姚鹏飞,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振轩,项目负责人,特别授权。原告许蒙蒙诉被告河南亚世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蒙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锋、被告河南亚世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潘振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蒙蒙诉称,原告2014年6月24日向被告交付定金5000元,订购了被告亚世名门世家1-4-201房,双方签订有《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原告于2014年6月29日交付了按揭首付款108000元。一年多以来,虽原告多次催被告办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按揭手续,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办。因被告目前尚不具备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条件,根据双方所签订协议,被告应退还原告所交付的购房定金和首付款共计113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4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河南亚世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向被告交付定金5000元及房屋首付款108000元情况属实。但被告并未拖延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商品房按揭贷款手续,而是由于原告的原因导致该房子至今还不能办理贷款手续。理由是: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明确写明“本协议仅作认购用,不作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待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时,原告于被告通知期限内或收到通知书载明期限内与被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房款按揭等手续,如未按约定支付或提交的,出售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将该物业另行出售,定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这表明原告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时知晓被告不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被告也未承诺签订正式合同以及交付房屋的具体时间。另外,被告于2015年2月15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支行签订了“个人房屋贷款合作协议”,被告目前已经具备办理贷款手续的条件,是原告拒不配合办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银行按揭手续。综上,被告在此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审理查明,2014年6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原告订购了被告位于孟津县会盟路东段国税局南侧1楼4单元201室房,原告于协议书签订当日交付被告定金5000元,并于2014年6月29日交付被告房屋首付款108000元。双方协议约定:原告在交付认购定金至具备签订合同时到营销中心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自动解除。如原告在规定日期内未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视为原告违约,定金作为违约金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自动解除。原告许蒙蒙母亲杨妞代原告在协议书中签字。协议签订后,原告认为被告拖延办理与原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按揭手续,被告提供证据证明自2015年2月份被告已经具备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现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另查明,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定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双方约定原告在交付定金至被告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时,《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自动解除。如原告在规定日期内未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现在被告已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据此,双方之间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自动解除,原告交付的定金5000元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原告自愿放弃定金,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交付的房屋首付款10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未约定,原告自愿放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亚世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许蒙蒙房屋首付款1080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40元,由被告河南亚世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垫付,执行中一并由被告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臧梦华审判员  郭铁成审判员  武玉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菅春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