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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执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谢振国与徐伟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振国,徐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1167号申请执行人谢振国,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徐伟伟,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谢振国和与被执行人徐伟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巨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张以平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任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