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支少民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支少民初字第00090号原告陈某。被告马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顾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马某乙。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日趋下降。原告曾起诉过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马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3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某甲辩称:我和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马某乙,现就读于常熟市东南职校某年级。原、被告双方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近年来因生活琐事导致夫妻产生矛盾。2014年年初,原告回到娘家居住生活。2014年4月份,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后又撤回起诉。后原告于2015年2月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马某甲离婚,本院判决不准陈某与马某甲离婚。现原告以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再次诉讼来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2014)熟支少民初字第0040号民事裁定书、(2015)熟支少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被告马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质证等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 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严佳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