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XX明与宋庆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明,宋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1917号申请执行人XX明。被执行人宋庆荣。申请人XX明与被执行人宋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和民一初字第01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19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丽君代理审判员 乔 伟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