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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3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孟庆玲与被告娄伟、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玲,娄伟,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3398号原告孟庆玲,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委托代理人XX,系原告之夫,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马丹洋,山东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伟,男,汉族,住威海。被告林红,女,1988年1月18日,汉族,住威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玲与被告娄伟、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13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潘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