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3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孟庆玲与被告娄伟、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玲,娄伟,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3398号原告孟庆玲,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委托代理人XX,系原告之夫,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马丹洋,山东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伟,男,汉族,住威海。被告林红,女,1988年1月18日,汉族,住威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玲与被告娄伟、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13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潘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