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民一初字第0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周必兰与武晓玲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必兰,武晓玲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1417号原告:周必兰,女,1934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王钧,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晓玲,女,1965年2月26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邵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必兰诉被告武晓玲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必兰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必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必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必兰负担91.5元。审判员 王淳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朱冠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