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路荣刚与吴春梅、杨振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荣刚,吴春梅,杨振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1513号申请执行人路荣刚。被执行人吴春梅。被执行人杨振超。本院在执行路荣刚诉吴春梅、杨振超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张执字第15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