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六勋与宝鸡市向达钛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六勋,宝鸡市向达钛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775号申请执行人张六勋,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宝鸡市向达钛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向红,任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马营镇郭家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133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六勋诉宝鸡市向达钛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862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宝鸡市向达钛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凤翔民初字第013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