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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三立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志全诉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全,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三立初字第23号原告刘志全,男,汉族,1966年9月20日出生,工人,住黑龙江省林甸县林甸镇。被告李杰,女,汉族,2000年04月20日,农民,住林甸县红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全诉被告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不予受理。审 判 长  曲胜秋审 判 员  张洪军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文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