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三立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志全诉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全,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三立初字第23号原告刘志全,男,汉族,1966年9月20日出生,工人,住黑龙江省林甸县林甸镇。被告李杰,女,汉族,2000年04月20日,农民,住林甸县红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全诉被告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不予受理。审 判 长 曲胜秋审 判 员 张洪军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文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