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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守新与唐山市丰南区尖子沽乡尖子沽村委会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守新,唐山市丰南区尖子沽乡尖子沽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665号申请执行人李守新,证件号码130222197009233119。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尖子沽乡尖子沽村委会,地址唐山市丰南区尖子沽乡尖子沽村。法定代表人杜晓刚。李守新申请执行唐山市丰南区尖子沽乡尖子沽村委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2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守新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的(2014)丰民初字第2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满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