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金元食品批发商店与邰志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邰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892号被执行人邰志伟,地址哈市阿城区绿波西苑。哈尔滨市金元食品批发商店与邰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邰志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金元食品批发商店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邰志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邰志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金元食品批发商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邰志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金元食品批发商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 孙 涛审判员 :何玉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 张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