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5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国清与王安斯民间借贷案房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清,王安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582-3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清。被执行人王安斯。本院在执行张国清与王安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25日向王安斯送达执行通知书,王安斯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05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张国清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经查,王安斯购买有位于枣阳市新华路127号枣阳市国泰工贸有限公司的房屋(房屋共计四层)第一层从东往西第1-5间门面房(房产证号:00**)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安斯所有的位于枣阳市新华路127号枣阳市国泰工贸有限公司的房屋(房屋共计四层)第一层从东往西第1-间门面房(房产证号:00062**。限王安斯自房屋被查封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查封的门面房予以评估、拍卖或变卖,以清偿所欠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张军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付育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