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潘柔颖与韦昆成、范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柔颖,韦昆成,范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00798号申请执行人潘柔颖。被执行人韦昆成。被执行人范娜。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潘柔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韦昆成、范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右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刘桂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罗正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