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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诉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含山县九道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与徐国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含山县九道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徐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诉保字第00013号申请人:含山县九道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魏国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徐国成,男,汉族,1975年6月19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巢湖市。申请人含山县九道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徐国成未能及时给付承包等费用如不及时对其财产采取保全将对申请人造成损失,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国成在含山县运漕镇黄墩行政村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价值120000元稻谷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含山县九道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国成在含山县运漕镇黄墩行政村租赁的土地上种植的价值120000元稻谷,限申请人徐国成于2015年12月15日前对查封的稻谷予以变卖,并将变卖的120000元交于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账户保存(含山县人民法院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含山支行营业部,账号:1724)。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传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大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