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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9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坤云与覃光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坤云,覃光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9886号原告王坤云,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覃世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覃光明,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军,男,195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坤云与被告覃光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坤云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坤云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坤云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坤云承担。代理��判员杨锐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