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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225号原告魏某某,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大荔县范家镇。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大荔县平民乡。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本院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革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