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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乖科与张发利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乖科,张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705号申请执行人孙乖科,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凤翔县范家寨镇。被执行人张发利,男,汉族,住凤翔县彪角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凤翔民初字第0096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孙乖科诉张发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张发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2015)凤翔民初字第009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封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宏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