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立终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阿克苏金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元宸建材租赁部与阿克苏金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克苏金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元宸建材租赁部,阿克苏金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立终字第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金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负责人:胡伦贵,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元宸建材租赁部,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负责人:宋燕,经理。原审被告:阿克苏金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法定代表人:王天录,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阿克苏金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元宸建材租赁部、原审被告阿克苏金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二初字第2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上诉人阿克苏金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元宸建材租赁部因租赁合同纠纷向原审法院起诉上诉人阿克苏金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原审被告阿克苏金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80000元;赔偿原告利息损失23660元等诉讼请求。本案争议并非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且本案案由系租赁合同纠纷也不属于适用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情形。因此,上诉人阿克苏金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思 英审判员 樊 小 宁审判员 哈帕尔·买买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