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3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与郭××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3207号申请执行人刘××。被执行人郭××。本院在执行刘××与郭××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3887号民事判决第四、五、六、七、八项及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