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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3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与郭××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3207号申请执行人刘××。被执行人郭××。本院在执行刘××与郭××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3887号民事判决第四、五、六、七、八项及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