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初字第02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淮安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与艾留彬、詹苏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艾留彬,詹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2379号原告淮安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关天培路155号。法定代表人谈玉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祝山,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留彬。委托代理人刘伟、时善勇,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苏。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隆公司)与被告艾留彬、詹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艾留彬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明辉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宝隆公司诉称,2010年4月21日,被告艾留彬作为原告代理人与被告詹苏恶意窜通,以原告欠誉球公司借款应支付利息81.65万元为由,将款支付给无誉球公司授权委托书的被告詹苏,后被告詹苏将此款交给被告艾留彬,但并未交付给誉球公司,侵害原告的民事权益。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欠款81.65万元。被告艾留彬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为:认为被告艾留彬、詹苏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淮安市淮安区,且本案并非基于借款合同关系而主张返还借款及利息,而是请求被告艾留彬、詹苏恶意窜串通损害原告利益,承担返还财产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本案应由被告艾留彬的经常居住地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宝隆公司未作答辩。本院审查查明,被告艾留彬、詹苏经常居住地分别为南京市玄武区、南京市下关区。上列事实,有被告艾留彬提供的两被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应确定为返还财产纠纷,而非原告所主张的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依法应由被告艾留彬的经常居住地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被告艾留彬申请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明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力附:相关法律条文及法律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