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许本正与金传典、陈金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本正,金传典,陈金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612号原告许本正。被告金传典。被告陈金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本正诉被告金传典、陈金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本正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本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本正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书艳代理审判员 刘小芳人民陪审员 梁 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吕银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