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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许本正与金传典、陈金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本正,金传典,陈金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612号原告许本正。被告金传典。被告陈金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本正诉被告金传典、陈金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本正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本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本正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书艳代理审判员  刘小芳人民陪审员  梁 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吕银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