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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吉刚、曲丽娟、刘有振、刘有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吉刚,曲丽娟,刘有振,刘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吉刚,男,住平原县。被执行人:曲丽娟,女,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刘有振,男,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刘有金,男,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周 琨审判员 : 刘 强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胜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