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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葫芦岛新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春良、凌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葫芦岛新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春良,凌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00790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新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铁馨园小区北区22号楼5-5号。法定代表人魏忠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春良,男,1956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苏屯村176号,身份证号码210719195610105919。被执行人凌松,男,1961年6月20日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新安里2-57号,身份证号码210703196106203070。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民三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在依法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存款、车辆、房产可供执行,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应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5)连民三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景龙审判员  刘溪宁审判员  潘世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叶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