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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韩伟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363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生于2004年4月10日,汉族。法定代理人王焱,女,生于1974年1月16日,汉族,系申请执行人韩某某母亲。被执行人韩伟,男,生于1974年2月3日,汉族。韩某某申请执行韩伟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初字第0100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韩伟应自2013年9月起每月向申请人韩某某支付抚养费600元。因被执行人韩伟未支付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抚养费14400元,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韩伟工资账户,并于2015年12月4日扣划其存款9900元,被执行人韩伟另交纳本案执行申请费161元。因本案在短期内无法结案,经征得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执字第003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发瑞审 判 员  王 瑛代理审判员  郑 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庞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