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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竹溪执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段远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远清,丁啟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竹溪执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段远清,退休干部。被执行人丁啟胜,村民。本院在执行段远清诉丁啟胜民间借贷纠纷(2006)鄂竹溪民初字第00173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丁啟胜生活困难,年事已高,又无收入来源,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竹溪县人民法院的(2006)鄂竹溪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杜雪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唐皋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