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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民一初字第0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倪小亮与望江县来吧小厨餐饮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望江县来吧小厨餐饮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一初字第01256号原告倪某某,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望江县来吧小厨餐饮店,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在审理倪某某与望江县来吧小厨餐饮店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倪某某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史 伟审判员 徐栋材审判员 杨 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梁慧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