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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执字第9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于雪婷与张洪芹、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河滩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雪婷,张洪芹,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河滩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934-3号申请执行人于雪婷。被执行人张洪芹。被执行人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河滩小学,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河滩党委驻地。法定代表人刘兆生,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雪婷与被执行人张洪芹、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河滩小学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寒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暂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寒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