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裁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闫颖与王成明、陈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颖,王成明、陈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412号申请执行人闫颖。被执行人王成明、陈志伟。本院在执行闫颖与王成明、陈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闫颖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5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梁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