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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闫颖与王成明、陈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颖,王成明、陈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412号申请执行人闫颖。被执行人王成明、陈志伟。本院在执行闫颖与王成明、陈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闫颖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5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梁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