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2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702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与被告刘某某2011年6月11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但2013年被告与其他女人有染从此双方经常发生吵闹矛盾加深。2013年3月被告以到山西打工为由离家,她多方寻找无果。现被告下落不明已2年多,且孩子一直由她独自抚养,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请离婚、孩子由她抚养。被告虽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但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8月相识谈婚,2011年6月11日在江苏省沛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6月30日生一女取名刘诗琪,2011年9月开始在西安市长安区砲里街办西垇村三组居住。原、被告婚初关系尚可,但自2013年原、被告因琐事产生矛盾致双方夫妻关系紧张。2013年3月被告以到山西打工为由离家出走,不久原告即与被告失去联系。虽经原告多方查询,被告至今仍音信全无。原告认为被告所作所为已致夫妻感情破裂,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但被告仍未到庭应诉。庭审中,原告坚持其离婚请求。因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致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谈话笔录、证明、结婚证、户口本等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不珍惜婚姻家庭关系,长期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达两年以上,被告所作所为已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故未成年子女由原告自行抚养为宜。为确保婚姻自由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女刘某甲由原告杨某某自行抚养。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宝卫人民陪审员 王佰盛人民陪审员 王秀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詹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