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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商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毕彦兵、陈颖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彦兵,陈颖娟,夏贞祥,杨洪成,夏广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商初字第1816号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尹利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瑞清,山东郓城司法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毕彦兵,农民。被告:陈颖娟,农民。被告:夏贞祥,农民。被告:杨洪成,农民。被告:夏广增,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毕彦兵、陈颖娟、夏贞祥、杨洪成、夏广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有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晔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