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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3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佳与刘万利、王鹏举、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刘万利,王鹏举,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3253号原告刘佳,女,1983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代理人田富军,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万利,男,1988年8月22日生,汉族,住登封市。被告王鹏举,男,成年,住登封市。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佳诉被告刘万利、王鹏举、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佳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袁二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根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