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山商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正掌、赵平英、张灿琴、崔玉荣、范正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正掌,赵平英,张灿琴,崔玉荣,范正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商初字第1055号原告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泰安市财源大街36号。法定代表人杜晋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宋辉,泰安泰山泰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正掌,男,1951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赵平英,女,1959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张灿琴,女,1970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崔玉荣,男,1964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范正胜,男,1964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以上五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赵民,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范正掌、赵平英、张灿琴、崔玉荣、范正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5元,由原告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张同祯人民陪审员 范正平人民陪审员 张圣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思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