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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叶观林与汪和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观林,汪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690号申请执行人叶观林,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汪和伟,男,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汪和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和伟存款33296.3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余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