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索荣彬与谢兴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荣彬,谢兴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索荣彬。委托代理人刘言来,东平县新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兴雷。本院在审理原告索荣彬与被告谢兴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索荣彬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荣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索荣彬负担。审 判 长 李 强代理审判员 王丰垒人民陪审员 郑 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侯召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