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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申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24

案件名称

朱阁瑶与国嘉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阁瑶,国嘉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申第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朱阁瑶,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国嘉君,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再审申请人朱阁瑶与国嘉君离婚后财产纠纷,不服本院(2014)抚民一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朱阁瑶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国嘉君与申请人朱阁瑶结婚系假结婚,被申请人国嘉君趁申请人朱阁瑶不在家时偷走房屋凭证、房产证明、司法公证书、买卖协议,并且调改离婚协议,把房子出租。申请人朱阁瑶称抓到被申请人国嘉君和郑伟同居,并称朱阁瑶与国嘉君的孩子不是亲生的,是被申请人国嘉瑶与别人生的孩子,要求法院重新审判。被申请人国嘉君称,原审事实认定清楚,判决正确,要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审理终结后,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2014)抚民一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至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白山民一终字第172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再审申请人递交再审申请后,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再审事由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朱阁瑶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滕春远代理审判员  徐艳凤代理审判员  马新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