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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丘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孙亮与被执行人李朝鹏、李金凯、杨春云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亮,李朝鹏,李金凯,杨春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丘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孙亮,男,1989年11月2日生。被执行人李朝鹏,男,1992年7月17日生。被执行人李金凯,男,1992年8月8日生。被执行人杨春云,男,1996年10月18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亮与被执行人李朝鹏、李金凯、杨春云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尚在服刑,且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亮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5)丘执字第33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雷 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陈奕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