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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东执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秀珍申请找来喜强制执行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珍,赵来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东执字第882号申请执行人王秀珍(身份证号150202195707310344),女,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西河路1号街坊7号楼35号。被执行人:赵来喜(身份证号150202195911032716),男,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南二里半34号。申请执行人王秀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东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义务,本院于2015年08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来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后恢复执行,故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包东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长勇审判员  耿滨海审判员  崔永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苏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