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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董书哲与石家庄市栾城区栾城镇寺下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书哲,石家庄市栾城区栾城镇寺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栾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董书哲。委托代理人:刘虎,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栾城镇寺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董连锁,村委会主任。原告董书哲与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栾城镇寺下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乐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本人与被告在村民大会上口头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原告每年支付给寺下村支书董庚卯3000元,承包村东四亩耕地。原告在该承包地上耕种7年之久,现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将土地另行处置。2015年10月27日,原告发现自己耕种的农作物被破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违法占用原告承包的耕地4亩,继续履行承包合同,赔偿原告损失4000元。被告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董书哲系被告村村民,承包责任田0.9亩,2007年4月26日,被告村会计董增林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承包地押金100元,承包村东尖地每年720元”。自此,原告租种村东南至高家庄、北至寺下至狄家庄乡间小道、东至狄家庄村、西至董哲峰地块,该地块共计4亩地,年租金720元。另外,原告还租种另两块分别为1.8亩和5亩地。后来,村支部书记董庚卯承诺,以上三块地总租金为每年3000元。双方是在村民大会上达成的口头协议,未签订书面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在该地块耕种土地,也曾将该地块租给他人耕种。2015年10月27日,该地块上青苗被损毁。原告拨打110,未能查清事情原因。以上有原告庭审陈述、收条、证人证言、照片及录音资料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所达成四亩地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每亩将租金交付给村书记董庚卯,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且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查实。原告主张被告将该地块另行处置,并造成青苗被毁。但原告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书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书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乐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石利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