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昆明市东川区农村能源环境保护监测站与昆明滇北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市东川区农村能源环境保护监测站,昆明滇北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366号原告昆明市东川区农村能源环境保护监测站(以下简称环境监测站)。住所:昆明市东川区铜都镇白云街南段**号。法定代表人彭忠全,该站站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定岳,云南太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明滇北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北公司)。住所:昆明市东川区铜都镇碧谷大龙潭。法定代表人姜红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环境监测站与被告滇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芮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境监测站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滇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环境监测站诉称:从2007年开始,原告以先款后货的方式向被告购买水泥,至2008年9月30日被告被华新水泥收购止,原告拉走水泥3421.8吨,还余2478.2吨。因被告已不生产水泥,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未拉走的水泥款,2010年3月16日被告退还原告预付款199962元。2015年10月28日,经原、被告双方组织对账,被告实欠原告水泥预付款616590.4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水泥预付款616590.40元。被告滇北公司未作答辩。原告环境监测站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举证如下: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对账函一份。欲证实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和被告差欠原告水泥预付款的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滇北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依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本院认定的证据,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从2007年开始,原告环境监测站以先付款后提货的方式向被告滇北购买水泥,至2008年9月30日被告滇北公司被华新水泥(昆明东川有限公司)收购为止,原告提走水泥3421.8吨,还余2478.2吨未提货。因被告滇北公司已不生产水泥,原告环境监测站多次向被告滇北公司讨要未拉走的水泥预付款,2010年3月16日被告退还原告预付款199962元(621吨水泥款,322元/吨)。2015年10月28日,经原、被告双方组织对账,被告滇北公司还欠原告环境监测站水泥预付款616590.40元,双方签署了《对账函》,原告环境监测站加盖了公章,被告滇北公司加盖了公司财务章,被告财务人员签字捺印。现原告环境监测站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原告环境监测站向被告滇北公司购买水泥,支付了预付款,原、被告之间已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滇北公司被华新水泥(昆明东川有限公司)收购,被告不再向原告供货,并已于2010年3月16日退还原告部分预付款,其行为表明被告不再履行主要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九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因此原告环境监测站起诉要求被告滇北公司退还原告水泥预付款616590.4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昆明市东川区农村能源环境保护监测站与被告昆明滇北建材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二、由被告昆明滇北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昆明市东川区农村能源环境保护监测站水泥预付款616590.40元。案件受理费4982元,由被告昆明滇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杨 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吕永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