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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2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2682号原告袁某某,女,1981年3月14日出生。被告刘某某,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愿意再给被告刘某某一次机会,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袁某某愿意再给被告刘某某一次机会,原告基于此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长  曹春霞审判员  朱文静审判员  朱 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姬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