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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罗玉珍、黄述柱等与黄明东、黄忠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珍,黄述柱,黄明东,黄忠尤,覃凤雁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514号原告罗玉珍,农民。原告黄述柱,教师,系原告罗玉珍之子。委托代理人罗国英,凤山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明东,农民,系原告罗玉珍丈夫,原告黄述柱父亲。被告黄忠尤,农民。被告覃凤雁,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玉珍、黄述柱诉被告黄明东、黄忠尤、覃凤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玉珍、黄述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玉珍、黄述柱负担。审 判 长  周海国审 判 员  韦成伟人民陪审员  黄甫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牙韩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