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3-06
案件名称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诉谢玉柱容留卖淫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玉柱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钟刑初字第304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玉柱,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宝应县,汉族,小学文化,系天喜桑拿休闲中心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宝应县郝庄路*号,现住本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委前王村***号。2015年10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查文娇,江苏东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5)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玉柱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宝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玉柱及辩护人查文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玉柱于2015年10月11日晚,在本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委前王村317号的“天喜桑拿休闲中心”,先后3次容留李X、崔X、项XX以人民币160的元价格向何XX、赵XX、刘XX卖淫。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被告人谢玉柱于2015年10月11日晚,在本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委前王村317号的“天喜桑拿休闲中心”三楼一包厢内,容留李X以人民币160元的价格向何XX卖淫。2.被告人谢玉柱于上述时间,在上述地点的308包厢内,容留崔X以人民币160元的价格向赵XX卖淫。3、被告人谢玉柱于上述时间,在上述地点的305包厢内,容留项XX以人民币160元的价格向刘XX卖淫。案发后,被告人谢玉柱如实供述了容留卖淫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谢玉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李X、崔X、项XX、何XX、赵XX、史XX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天喜桑拿休闲中心承包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玉柱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谢玉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玉柱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玉柱犯容留卖淫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谢玉柱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玉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可以从轻及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玉柱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张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