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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石家庄高新区金刚木器厂与任海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高新区金刚木器厂,任海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599号原告石家庄高新区金刚木器厂。法定代表人任金刚,该木器厂经理。委托代理人米海忠,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海涛,男。委托代理人贾军涛,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高新区金刚木器厂与被告任海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高新区金刚木器厂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高新区金刚木器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高新区金刚木器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家庄高新区金刚木器厂负担132.50元。审判员 ?朱进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赫暄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