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554号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王某。孙某申请执行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的(2014)牧民一初字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5年7月24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牧民一初字2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李 某执行员 王嘉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刘帅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