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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554号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王某。孙某申请执行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的(2014)牧民一初字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5年7月24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牧民一初字2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李 某执行员  王嘉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刘帅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