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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某建设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某造船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建设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某造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084号申请执行人某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某造船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某造船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宝应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宝商初字第04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某造船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某建设有限公司加工款29500元、违约金2000元、受理费270元、保全费6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张家港市某造船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张家港市某造船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2014)宝商初字第0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张家港市某造船有限公司不能被宣告破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 健审判员 杨长安审判员 黄学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莫媛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