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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门中民二终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刘义成与荆门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义成,荆门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民二终字第00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义成。委托代理人胡道海,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门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田宜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小路,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上诉人刘义成因与被上诉人荆门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义成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义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93元,减半收取346.50元,由上诉人刘义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宽军审 判 员  王小云代理审判员  熊 蓓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马咏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