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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法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大观园支行与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大观园支行,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山东山塑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企鹅塑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大观园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刘铁军,行长。被执行人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组织机构代码某。法定代表人谭方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山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组织机构代码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法定代表人刘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企鹅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组织机构代码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法定代表人王长青,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大观园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山东山塑置业���限公司、山东企鹅塑胶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济商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大观园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吉建春审 判 员  隋登科代理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洋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