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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州中民终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史兴炎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孙祖坤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兴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孙祖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州中民终字第000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兴炎,男,汉族,1955年9月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孙耀珍,女,汉族,1956年4月29日出生,系史兴炎之妻。委托代理人吕海波(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代领诉讼退费等特别授权),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项目部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麻竹高速公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雷升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等特别授权),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委托代理人宋继红(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等特别授权),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祖坤,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生。上诉人史兴炎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孙祖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峻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汪莉、代理审判员王耀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6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史兴炎。审 判 长  孙峻审 判 员  汪莉代理审判员  王耀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万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