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冯成生与张惠平、邓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成生,张惠平,邓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912号申请执行人冯成生,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张惠平,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邓义珍,女,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成生与被执行人张惠平、邓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惠平名下坐落于福安市城北街道棠兴路x号楼房屋,冻结了被执行人冯成生在福安市长虹电机厂及被执行人邓义珍在福安市本田电泵厂享有的股权,但均暂无法处置。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惠平、邓义珍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冯成生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惠平、邓义珍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